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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于2009年8月18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0年4月19日,生效日期是2009年8月18日入职日期,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2010年4月23日当天公司通知他了解除合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还为他出具了公司与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故解除),请问他能申请仲裁迟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吗?请问迟签劳动合同实效期是多长时间?诉讼期又是多长时间?应从那天算起?因为我的这位朋友至今还没有仲裁呢!谢谢!2010.10.04

诉讼 2010-10-05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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