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乙双方已签订门面转让协议,甲方收取转让费,并协助乙方和门面所属公司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因公司合同公章不在,甲乙双方又因事不能等待,因此,合同留在公司待签。乙方开始装修。在乙方装修过程中,因拆住承重墙被公司停电并终止装修,经甲方和公司沟通,责令乙方修好承重部分后恢复供电。当甲乙双方与公司完成租赁合同时,乙方因公司不能承诺其使用两年(不知道什么时候拆迁),而终止签订租赁合同,这时,门面原有装修已完全被毁,同时,公司下达的续签合同期限已到。(到期没有续签合同门面将被公司收回)请问,甲乙双方怎么办?转让费可以退回吗?

其他 2010-10-05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该门面房转让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如果使用两年的意思已经在转让合同中体现出来,则可认定由于甲方未能协助乙方完成签订合同的任务,那么该转让合同不能成立,转让费应当退还费,如果合同中未体现要签订两年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甲方未完成任务,但乙方的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可退还一部分转让费。门面原有装修,因双方都对此知情且未有异议,故建议双方均摊损失。
  • 可以退回
  • 看你双方的转让协议时如何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珠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