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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两名个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挂靠外省具有资质的公司,在本省成立分公司开展业务,分公司两名副总(合作股东)利用职务便利,私刻甲方单位公章,伪造阴阳合同,重复支付工程款等手段侵吞公司400多万元款项,请问:1,是否构成哪些罪?2,我是以股东身份还是以公司名义报案?3,公安会不会立案?谢谢

其他 2015-06-25 1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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