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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互换土地耕种,甲方种的春季作物,乙方种得小麦,因为临时占地,种青苗的土地被征用,合同时间是2015年5月31号至2018年5月31号,土地补偿每亩一年2000,青苗补偿每亩一年7200,现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2015年的青苗补偿和土地补偿,秋后互换土地,或者只要青苗补偿,赔付已方播种玉米的费用,收回乙方耕种的土地,请问合理吗?具体应该怎么分配,土地应该什么时候互换回来?谢谢!

诉讼 2015-06-28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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