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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陈X在外地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地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陈X批了三分宅基地。2000年春,陈X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批的宅基地上建房三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张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7000元买下这三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陈X和村委会,私下同张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三间房间以7000元价格卖给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8月,原告搬进此屋,安装了水管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窗。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1年春,陈X回到原籍探亲时,发规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们的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X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问: 1。被告陈某与原告、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能成立? 2。原告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3。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4。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6。设陈X回到家乡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08-11-23 11: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针对你的问题,作以下答复:按照你的案情陈述,我认为:一、本案中买卖合同无效。二、原告张某夫妇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三、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视乎可以可以视为添附。四、法院处理这个案件的原则是返还。五、陈某追认也没有用,因为这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上意见供参考!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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