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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家原来共有6口人,父母和四个兄弟(本人为老三)住在未拆迁的老房子里。后来两位兄长先后结婚,仍旧居住于老房子中。 这时父亲单位分了一套一室户的房子,考虑到我马上要结婚的原因,便将房屋让给我结婚用,将我和我母亲的户口迁出了老房子,登记在了分来的房子名下。后来老房子动迁了,其他兄弟都分到了各自的房子,父亲的名字是在我弟弟的房产下。(因此我和我母亲没有享受到动迁福利。) 后来,我的单位也开始分房,分给了我一套两室户的房子,而原来那套一室户的房屋就上交了,同时我也将分来的两室户房屋转为了产权房(即售后公房,但这其中利用过我父亲的工龄),房主是我一人,母亲的户口在里面,有居住权。 2000年的时候,为了改善条件,我和妻子出资买了一套房屋给父母居住,他们一直居住到现在。今年由于家庭原因,父亲要向我起诉,说是原来共同居住的两室户房屋由于最早是由他单位分给他的一室户转变而来的,是单位给他的福利,应该也有份额在里面,想要打官司。 我想知道他这样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其他 2009-02-25 14: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各地的福利分房政策差异很大。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产证上登记的是你的名字,如无相反证据,则该房屋的产权归其你所有,但是该房屋是利用过你父亲的工龄,是单位给他的福利,所以你爸爸享有居住权。 希望我的解答有助于您!如需要更详细的咨询,您可以拨打我的电话
  • 您好! 各地的福利分房政策差异很大。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产证上登记的是你的名字,如无相反证据,则该房屋的产权归其你所有,但是该房屋是利用过你父亲的工龄,是单位给他的福利,所以你爸爸享有居住权。 希望我的解答有助于您!如需要更详细的咨询,您可以拨打我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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