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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B,要求法院判令B返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诉讼中A出具了一借条,借条的内容和格式如下:借条B今借A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年。B还欠款4万元。A、B签名,2005年10月17日。借款人:B(签名)2004年10月17日问题: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对象有哪些?2、A提供的借条属于何种类别的证据?3、各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4、如果别无其他证据,法院应如何判决?5、如果B在诉讼开始就主张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则B的主张属于何种性质?其提出的这一事实,是否属于辩论主义的范畴?

其他 2015-06-28 0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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