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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为A市的甲公司,在B市开发房地产,乙公司是施工单位。房屋做完后,因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发生纠纷。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地B市的基层法院起诉,标的260万。几天后,乙公司在A市中级法院起诉,标的2000万。 请问,该案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其他 2019-08-30 16:4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简便,其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
      仲裁裁决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的进行情况不公布于媒体。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 如合同关系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首先得确定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若是没有的话,需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1)注册地在A市的甲公司,系甲公司住所地,乙公司在A市中级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是被告所在地(住所地);(2)甲公司在B市开发房地产且在B市的基层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是合同履行地;(3)从本案来看,B市的基层法院与A市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B市的中级法院(B市的基层法院因级别不对称需上报)与A市中级法院就管辖权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即省高院指定管辖,不同省的逐级报各自的省高院,不同省高院协商不成的报最高院指定管辖。
  • 要看是不是同一事件。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B市基层院与a市中级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省高院或最高院)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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