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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刚好没出去做事,下楼去买烟,正好看见原告人在踢被告人家的卷扎门、抄电话号码,这时被告人就把原告人骑来的三轮车的气放了,原告人追过来,被告人用手打了二拳,当时没有一点伤,派出所也处理好了,要求被告人把他的胎换好。到了第三天派出所就要被告人来到派出所,当时被告人在工地上做事,接我的电话就马上赶回来了,下午才知道王继仰在医院抢救。说是重伤二级(八级伤残)请问这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

刑事辩护 2015-07-01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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