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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帮别人虚开共500w,在法律上要判处几年?

刑事辩护 2020-05-13 09:4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请律师帮助阅卷,提供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处罚
  •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形有: 1、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 2、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3、 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有: 1、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 2、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 3、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如果还有疑问或有其他问题也可致电律师热线13817973826(上海)或发送邮件到hediwei@sina.com
  • 1)判多少年属于刑罚; 2)刑罚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综合由法官决定; 3)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定罪量刑; 4)建议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辩护,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10年以上,具体还要看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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