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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前在北京一家的陕西公司工作,辞职后,一直拖欠我工资,从2010.05-2010.07 后投诉到北京丰台劳动局。但他们调查的结果是我提供的地址,与投诉的公司不同,所以找不到主体,就不能给追究。 1:我工作的地址,在我走后他们注册了一个新的公司名称,说与以前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实际情况是,他们挂羊头卖狗肉。商标,人员,公司业务,还是一直沿用以前的。 2:劳动局说我也不能证明我在那里的工资是多少,因为他们一直用私人账户给我们的工资卡里面打钱。不是公家的账户。 4:我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准确离职时间是7月份,他们可以说我4月就离职了。我手上的离职证明,虽然有领导签名,但是没有公章,所以不能证明。 5:我不能提供原公司的营业执照。 6:公司没有给我们签订过合同,也没有给上过保险。 我现在该怎么做?难道没有任何办法了吗?希望律师能帮我分析下,我应该怎么做?

其他 2010-10-08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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