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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我有些问题向您请教,具体事情如下:我于2009年9月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签订合同的单位是境外德国一家公司),合同中对双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多作了约束,如我的工作内容、工资、工作地点及合同到期后我能得到的奖金等,现在我的合同马上要到期了(这个月底), 就这个合同我想向您请教如下问题: 1. 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中国的劳动法保护? 因为这个合同是我与德国总部签的,并不是与其在中国的分公司签的,公司签字的是德国总部的法人,他也是公司中国工厂的法人,但北京工厂有工厂经理,其他员工是与工厂经理签的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也应该用的是北京工厂的注册名,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待其中国公司成立后双方要再签一个于此合同已样的合同,(到目前为止其北京公司未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且我在网上查到中国公民不能与境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与其在华公司或外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想知道此合同是否有效? 2. 如果此合同无效我可否认为其北京公司与我未签有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实际的劳动关系(我已在其北京工厂工作近一年,而且有工资条等证据)?

其他 2010-10-08 1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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