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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律师朋友,我公司与一家业务单位打交道时,有一笔结款,为了能对上帐,我们当时做了一份合同,因为进来的支票和开出去的发票,都是这家公司的,但是这家公司本身没有合同专用章,他们的合同专用章样式是上面的总公司的,北京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因为和支票发票不完全一样,我们当时外聘的愚蠢的会计就出了个馊主意,私刻了一个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做了一份合同。仅此一次,后来我们换会计了,才知道这事太蠢了。请问律师,当时的刻章经手人,构成私刻公章罪吗?这个章的样式,是不存在的,因为对方公司的章,不是这个样式。正确样式是“北京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我们私刻的是“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刑事辩护 2010-10-09 1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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