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公司为合资企业。 我在06年1月到公司上班,一直到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才被迫与我签订一年的合同,没有给我补交前两年的五险一金,08年11月21日公司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在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且额外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基本工资)。 请问这种在新劳动法实施前已存在事实雇佣关系,新法实施后才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又被告知不续签的情况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包含06、07两年的年限?如果包含在什么法律条文体现的?如果不包含那我那两年的补偿真么算?也请告诉我是在什么法律条文体现的。 另外前两年的五险一金是不是应该补给我,按照什么标准补。 麻烦尽快回复,我周一就要进行工作交接了。

调解 2008-11-23 17: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