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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8日傍晚,17:45分,我亲戚骑着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途径徐凝门桥四叉路口,在绿灯时直行,被一辆从后面行驶上来的轿车(车号:苏K-HA880)前右轮撞倒。现造成我母亲左腿膝盖严重粉碎性骨折,肇事者故意破坏第一现场,没有当时报案,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取证,肇事者用肇事车辆送者去医院。等伤者亲属到医院了,伤者亲属才第一报案人,请问肇事者应该负什么交通事故责任。

其他 2008-12-11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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