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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一处公房,并出资购买了56%的所有权。儿子结婚时,父母让出了这套房。后,由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得44%的所有权。房证是儿子的名字。就是说,房屋56%的所有权应是他们婚前父母的。此情况已与儿子签有书面协议。 十年后,父母又出资给儿子买了套房,房证依然写的是儿子一人的名字。但父母与儿子签订了书面协议,称此房所有权属父母,只赠与儿子一人(未经公证)。现在儿媳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称两处房产皆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请律师说,父母与儿子的协议未经公证不产生法律效力,且有“后补”之嫌,父母“赠与一方”之说不成立。 请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父(母)子之间所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无任何证据就妄称该协议是在起诉离婚后“后补”的,法院会不会认定? 万望各方朋友不吝赐教,谢谢!

其他 2012-03-15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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