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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位于山西省中等城市,拆迁房本来属于母亲所有,而且该拆迁房还迁时候的商品房集资款均由母亲单独出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名字因为方便外甥女学区上学而变更为二女儿名字,即还迁房名字为二女儿,但是所有出资均由母亲单独出资。现在为保障母亲权益和将来公平继承,母亲与五个子女签订了家庭协议,明确了上述内容,即所有权本来属于母亲独有,集资款项母亲独自承担,但名字是二女儿,六人均签字按了手印,不过尚未公证。请问律师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5子女是否平等享有该房产继承权?

其他 2016-10-08 1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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