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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在欠债人家里守着讨债结果欠债人自杀死亡债主有责任吗

其他 2019-11-19 08:3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债主没有过错,其自杀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债主不承担责任。
  • 如没有采取威逼行为的,其自杀原因是自己导致,不承担责任。
  •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权人已死亡,债务人是不是就不用还欠债权人的钱了呢?债权人的继承人能否替代债权人追债?以下案为例,为您详细讲解当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如何实现。
    案情:债权人死亡 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
    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借款60 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李某仅于2003年给付利息3 000元。2004年7月24日,经协商,被告李菜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币60 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此后,被告李某分文未还。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0 000元,并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结果:法院支持继承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王某和其妹王某女,王某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去世。在诉讼过程中,2004年9月14日,张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60 000元债权中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及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王某。之后王某女作出弃权声明,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继承。
  • 没有违法行为的导致其自杀的,与债主无关。
  • 你好,如果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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