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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标的额50万,出借人空白(后期出借方补上个人名字并出具委托付款书),借款人(我方)为有限公司(无其他个人),约定月利率1.7%,借款事实清晰,我方无经济能力还款。但对方起诉状中,将我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然人)一起作为被告列入起诉,法人代表只是在合同方法人代表一栏签名而已,并未作出担保。问题:借款事实无异议,法人代表只是职务行为在合同借款人法人代表一栏签字,并非担保方,那么原告提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法人代表不是适格被告?另外法人代表接收诉状时向负责法官作了笔录,说明并未在法人代表一栏签字(实际已签只是当时他忘记了),此举是否会影响案件结果。

其他 2016-02-01 0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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