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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外贸公司干了不到两个月,想辞职,提前提出,但公司说要缴纳六千元的违约金(合同中有写)。最后私下商量说让我少拿一个月工资然后不用交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两条规定我都没有违反,是不是代表公司合同中的该项条款是无效的呢?并且签订一年的合同为3个月的试用期。

消费者维权 2015-07-03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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