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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女朋友交往了快一年了,在此期间我与她发生了关系,有一次我们俩在一起的时候,没有想到她老家还有一丈夫,我们发生了冲突,我就离开走了,心里很是伤心,没想到第二天她就去报案,说我强奸她,结果公安局就以强奸罪把我押送打看守所。我真的很冤。请问这样属于强奸罪吗? 我一直在反思,但我真没有强奸她。

刑事辩护 2013-06-23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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