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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第一次上诉,法院通过审理,驳回了她的上诉理由和事实,半年以后,她又上诉,我还是不同意离婚,在她没有第二次上诉之前,就和另的男了同了居,并且有小孩了,而且在医院做了手术,当时,我知道了,马上就用结婚证找了科室的老师,开了证明她做了无痛性手术,打掉了小孩,在第二次审理时,我方就出示了证据,要求她方损害赔偿,当时审判员无法判决离婚,休庭,我方立刻写了一张申请,要求法院到人民医院调查实是,后来又开庭审理,法院调取了做手术的老师,用我们的结婚证给做手术的老师看了来,说是不是有这样一位女了到你们医院做了手术,当时做手术的老师说,记不起了,翻了记录,结果的确有一位名字,家庭地址和岁数都是一样的,审判员问做手术的老师,你们医院做手术,持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吗,做手术的老师说,我们医院不需要身分证和户口本,只需本人自己报上名来就行了,法院在第二次审理当中,问我的确要多少钱,我方提出最少要七万元的赔偿,对方不同意,审判元双方做工作,结果分歧太大,法院没有支持我方的证据,说我方没有在书面上请求依法判决损害赔偿要求,审判员说要执行都只能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结果,就这样判决我们离婚,证据就没有支持我方了

其他 2010-10-11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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