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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委托大陆地区的自然人为代理人,在大陆地区代理诉讼事务,所持委托书是经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公证,大陆法院能否承认公证的效力.如承认其程序如何办理.

离婚 2010-10-11 12: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直接咨询法院。
  •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先由当事人在台湾进行公证,并取得公证书正本。公证事项如果属于两岸商定的14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正本与本省(市、区)公证员协会收到的台湾海基会寄送的副本进行比对,相互认证后即可确认其真实性;如果公证事项不属于两岸商定的14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可请求本省(市、区)的公证员协会通过台湾海基会进行查证。 你的公证应当经过河南省公证员协会的核查,方可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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