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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区居委会在2003年由村改为居委会,在2007年时又由两个居委会合并改为社区居委会,现在社区居委会有几栋固定资产,都是在大集体时由以前村的老村民积公分时建成的,现在这些村民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社区居委会将此资产卖掉后分钱给他们,但问题是我社区居委会现在是由两个居委会合并成立的,这些老村民的意见是:卖掉后只有以前村的而且做过集体积分的才有,那些空挂户和现在另一个居委会合并过来的居民都没有,请问这种分配方法合理吗?如何分配才是正确的?

争议解决 2010-10-19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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