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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的父母于1988年生下我,又于2002年12月生下妹妹,家里一直做个体经营,家里一切财产交由母亲保管.去年母亲与一男子发生关系,并背着父亲住在了那男人家,这事我觉得是家丑也就至今没对父亲提起,09年年底母亲多次提出离婚,父亲未同意,与2010年中旬母亲再次起诉父亲,与2010年9月10日法庭传唤父亲开庭,未有准备的父亲带着我去了,结果母亲无情的坚持离婚,并向法院递交上的财产数额远远不足家里的财产,因父亲未有准备,又不善言辞,拿不出证据,法庭于9月21日给予判决,妹妹判给父亲抚养,家里原有的饭店由母亲管理,并补偿父亲30000元(因我与父亲不同意转让,母亲便与断绝母亲关系为由逼我欠父亲同意,并把转让费赠与我!) 母亲向法庭递交的存款平分. 父亲为此觉得母亲做法不对,但又不知如何取的证据证明家里财产不止母亲提出的数目,现母亲因把饭店转让后拿了50000元给我,便让我写下收条,如今反口又说是交于父亲不是赠于我的!请问这事又应该怎么做?父亲又应该如何取证?

离婚 2010-10-11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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