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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法律问题想向您咨询。某私企女员工于2010年7月底因先兆流产遵医嘱在家休息,到2010年10月已2月有余。因该月刚办理围产手册,且正同步办理准生证,该女员工便咨询单位人事部办理生育保险事宜。电话中被告知,国家规定生育保险有偿假期只有产假,没有请假一说,保胎的假单位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并且五险全额由员工交给公司(每月700余元),再由公司以公司名义交社保才为其办理生育保险。我有两点疑问:1、医院批的保胎的假单位是否可以不发工资?2、在此休假期间,单位所说的由个人掏全额社保的处理是否附合法律规定?恳请律师给予指点,在此谢谢了

仲裁 2011-10-24 1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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