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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致如下甲方:xxx卫视*艺术团乙方:监护人(消费者)丙方:广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xxx卫视*艺术团是xxxx电视台xxx卫视频道下属唯一的集儿童影视表演和艺术的专业机构。丙方广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受xxx卫视频道授权,专门对甲方财务进行运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最后甲方(盖章)xxx*艺术团(这里少了xxx”卫视“)2个字而盖章的印是:xxx*艺术团。问题如下;一;多了“卫视”与少了“卫视”的单位名称,请问一下这份合同是否存在有效性呢?二;【xxx卫视*艺术团】和【xxx*艺术团】这个2个单位名称如果经办人提供不到相关营业及开办资料,这个合同仍然有效吗?三;上述艺术团跟本就是一个人所有办的,公司法定人代表与团长都是一个人开办的。四;收款方为:广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补充说明;本人已签订以上合同。上述艺术团与xxx通频道已证实无关系,只是xx公司持电视台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向社会招生。电视台也跟xx公司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

其他 2015-07-16 1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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