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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是2000年入公司的,然后2008年9。24日和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方在协议书上注明一次性支付我在劳动合同其间全部的加班工资,奖金,额外一个月月均工资,就月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38206元,但他们在11月11日才把钱划到我帐号上,到帐的钱是37000,对方说是扣除了九月份工资的税钱两百多,还有八百多是9。10月份的社会保险,我们是在广州买的社保。然后我觉得不合理,我觉得对方在协议书上写的金额是多少就应该给我多少,但对方说那些钱是扣了社保,依然是在你帐号上啊,我还是觉得不合理。我想咨询的是,对方是否要按协议书上注明的数字给我?至于那些扣除的社保,我自己要给的部分,我是否只需要付10月份的?因为我是九月24日才解除合同的,那对方发给我的九月份工资还是要给我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对方没帮我交9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是否不对?

其他 2009-02-02 12: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的做法有没有问题,关键看你们之间的协议内容。如果当初协议的内容没有考虑社保的问题,你自己是要承担社保的个人部分的缴纳义务的。至于其他的纠纷,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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