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子女的,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请问,婚后以94方案购得的房屋,在婚姻房产分割时是否适用这一条的内容?注:当时是男方母亲出的全资,故产权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这与以94方案购得的不动产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凑巧的重合到了一起。

离婚 2016-01-28 07:1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