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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理意见:1 补交养老保险2002年10月-2008年8月的费用及50%滞纳金有单位交纳,50%滞纳金本人缴纳(2008年剩余至今单位不管是否合理?);不再给个人补偿 2 一次性处理给补偿9000元,其中4000元左右是个人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钱,5000元是按新劳动法辞职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两种方式是否合理?还有更合理解决方法吗?谢谢指点

调解 2011-11-03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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