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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做人事。公司后勤部门经常有一些临时性或计件的工作要做,时间长短不一,长的有时要做几个月,短的做几天。所以后勤部门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找一些临时工或计件工,而没有签订任何短期用工合同。2008年9月26日,经公司原来计件工的介绍,招聘了一个工人看设备,设备属于试生产阶段,设备这次试生产的时间是9月26日-----10月25日,早8:00---晚8:00,这个工人的上班时间是8:00---下午5:00,中午公司技术人员替换其在公司免费午餐。下午5:00以后公司有专人接班。约定每天30元。10月23日晚5:00后,工人在没人接班的情况下,私自将设备停机并离开岗位。对公司的试生产及设备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在公司员工中也造成恶劣影响。公司第二天对其和未接班人员提出批评,并均处以50元罚款。公司认为该工人缺乏足够的责任心,不胜任看设备的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临时岗位进行工作,该工人不同意,公司全额支付其10月份22天的工资,其拒绝领取。之后一直没有上班。现该工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0月工资,并提出一个月的赔偿。请问我们公司需要赔偿吗?

仲裁 2008-11-26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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