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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承接了一项公路清扫保洁合同,已近3年,因为整个重庆市的清扫保洁用工几乎都是年龄在45岁以上的退休、务农或另接有其他临工的人员,他们报酬以实到天数计量,每日工作6小时,此类劳务工在重庆市内几乎都没参加劳动保险,所以在承接此项清扫保洁合同时,只是按同类用工报酬标准测算了成本,没有考虑保险的开支。现重庆创建卫生城市,加大保洁力度,我们在原协商报酬的基础上另给务工人员涨了报酬,费用已大大超出原合同协定价。请问此类情况,我们给保洁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其他 2011-11-03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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