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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何文与朱珠原系表兄妹关系,即何文母与朱珠母系同胞子妹。故何文与朱珠相识,青梅竹马,感情甚笃。1994年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何文与朱珠开始自由恋爱,双方父母也未加以干涉。1995年1月6日,他们隐瞒了双方血缘亲属关系的事实,到商南县试马镇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二人举行了婚礼,共同组建了家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于1997年5月,生育一子,所幸孩子身体健康,并无先天缺陷。但是,时间一长,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现女方要提出离婚,根据新婚姻法规定,此近亲结婚属无效婚姻!应通过什么程序处理此婚姻!请求律师给予回复!谢

离婚 2010-10-15 05: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起诉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向法院起诉,与正常的离婚程序一样,除非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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