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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07年卖水稻,小贩以每市斤0.85元的价格订购40000斤,没交定金,但把台秤和手推车放在他那了,粮食已取样检测了,承诺第二天收购,但第二天粮食掉价,他毁约了,我朋友不答应便把小贩的秤和车留下了,后来小贩去要了两次,我朋友让他收购粮食,否则就不给他,但他没收购,后来过了一个多月,我朋友以每市斤0.70元的价格卖掉了46000斤。 小贩08年5月份把我朋友告到了法院,让我朋友以每天50元的租金赔偿他,共计10000元,他借口秤和车是他足的,请问我朋友该怎么办?

其他 2008-11-26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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