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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是邮局的揽收员,于今年3月9日从法院取走一份法院特快专递邮件并于当天发走,但是该邮件于3月10日由于该邮件退回到我朋友手中,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我朋友于是按照规定签下了我朋友的名字,并且标明代收,我朋友想在一两天内等法院发件的时候顺便给送回去,并顺手把邮件放在抽屉里,由于我朋友平时工作繁忙,时间一长就把该邮件忘记了,导致法院4月30日把一处价值300多万元的房产判给对方。 请问我朋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0-05-09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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