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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西安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2015年05月18就职与山西**电子科技公司西安分公司,入职前签订试用期合同,由于公司总部在山西太原,西安这边的负责人需将合同拿到山西总部找领导签字,当时也没想太多,就一直在公司正常上班,西安的负责人与2015年05月27日去往山西公司总部开会,当时拿上合同过去签字,本人继续上班中,而西安公司负责人从05月27去的山西,一直到我离职都没有回来,所以合同也没有拿到,本人与2015年6月10号从西安分公司离职,离职原因是因为西安负者人在山西总部通知西安分公司的员工,他在那边开会听山西总部领导人决定,西安分公司业务暂停,让公司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本人也是按照正常手续离职,当时离职时,说的工资在2015年07月15日发放,因为本人之前一直没遇到过这种问题,所以就没想太多,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到之前订好的时间结算工资时,公司说按照公司规定,不满一月的工作职员,没有工资,我想投诉公司,请问我需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20-09-17 0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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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单位没有权利扣除员工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向人社局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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