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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国有企业领导,在经营一分支机构时,注册的是个体执照,但其经营管理就是原国企在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法院认定其向该分支机构投资的行为是挪用公款,一审判处被告6年有期徒刑,是否恰当?二审该如何究其企业性质进行举证?

刑事辩护 2010-10-16 1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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