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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通州法院判的案子,对方应偿还我75万(计息)的,判已经决书上写一个月内执行,现在已经四年过去了,我们催过执行局很多次,执行局的法官以对方被法院封的房产在外地(一处在天津,一处石家庄)为由,拖拉着不执行,该法官还说天津被封的房产有人住着,对方近期还得了癌症,说办理会有难度,如果对方同意他们就可以执行,我想问问,办理如果没有难度,还需要法院执行吗?如果执行庭拒绝为我们执行是不是违反了什么条例?他们要不要承担什么后果?

其他 2010-10-16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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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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