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A是一家来料加工厂,和 B 签订了协议 1.B在协议中严格注明工程名称,第一批,数量及交货时间,这是此协议中重要的部分之一,但未注明总数量是多少,但B在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批交货时间十五天后仍未到齐材料及配件,(有单有据,有证明人),请问此协议是否还有效力. 2.由于B协议的条款、单价交货时间及从未守时的不合理,A在以后加工中也未和B签订其它协议即第二批的协议,第三批的协议。请问:此协议还有没有对超过第一次签订协议数量的部分再有约束力。 3.B要所有在A加工厂超过A第一次签订协议的数量的东西,要A必须按第一次签订协议执行,和收款。有无法律依据。 4.A因B在合作过程中的无理要求及不守口头及书面的承诺,代表第一次签订协议签字的代表现已经提出辞职,A要求B全部结清所有加工款,再谈以后的合作.请问可否有法律依据.还有此协议在以后的时间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08-11-29 2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佛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