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二哥在厂子上班 ,是厂子的职工。 2007年12月29日,他在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 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2008年8月13日,静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厂子支付我二哥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被抚养人抚恤金一共二十万。 肇事方已赔付一部分,厂子补付不足部分 。 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不得重复享受? 这样我还有必要在上诉吗 ??应不应该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一起拿啊??

仲裁 2008-11-27 14: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