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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律师们: 您们好! 我公司今年受到金融风暴影响,生产处于半停产状态.公司领导考虑到把员工放假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人员的流失,所以趁此机会给我们进行公司内部的员工培训工作.分两批人员培训.培训时间为每人14天,每天发放30元工资,每天布置培训作业,作业完成不合格取消当天学习工资.在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扣工资300元然后再补考,补考不合格再扣300元直至合格为止.同时,因为培训工作的开展,造成平时员工乘坐的职工接送车辆不够用(因为培训课是按日班出勤算)所以单位领导提出:"所有培训人员中,结婚的人员3天轮流乘坐职工接送车,没有结婚的人员原则上照顾已结婚的人员7天轮流乘车回家一次.到时公司发放乘坐车票,凭票乘车"因为当时我觉得不合理,当场便举手提出来自己的意见,但是领导不给予理会,并说我这是无理取闹,当众撒野.本人当时气愤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拍了桌子一下.但领导也没有理会和对本人的态度进行批评. 事情本以为告一段落,但是在下午发乘座车票时,因为是第一天发票,在我岗位中的培训人员中把公司发的票进行抽签决定第一批乘坐车辆回家的人(当时的情况是大家都想回家)但是,但班组发票的班组长对我说"今天晚上你不要下了,领导说今天不发票给你.这些票就由我们剩下的人进行抽签决定."听到这个消息我特别恼火,所以在乘坐职工车辆时,我不理会领导的这种不决定,断然乘坐车辆回家.后来直管领导在客车上谁的票都不查,就好象早就知道我一定就没有票的一样.对我检查后便用强硬的口气让我下车,不给我乘坐.为此,我相当恼火,控制不住情绪就跟领导吵了架.(没有动手打架,只是口角) 到了事情发展的第2天,公司领导便说,有同事给他们打电话投诉说我在客车上"用了级不文明的语言辱骂了领导"但是没有说是哪些同事投诉的.(事实上跟领导们说的事情不相同)所以公司便对我个人作了如下处分: (1)写检讨,取消本人原本担任的班组长职务;(2)扣我当月工资300元;(3)扣除我全年的年终奖. 对于此事,本人觉得特别委屈,公司领导听风就是雨,连调查也没有让我个人知道便对我个人作出这样的处分.但是又不知道怎么样来维护自己. 所以我想请问公司的这种作为是否侵犯了我个人的权益?公司的培训计划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因为这件事情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解除合同,按新的劳动法我可以得到那些补尝?

其他 2014-07-18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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