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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公司有些债权是写的我的名字,2014年5月我交接完毕离开公司。在本年初,我自己让之前的同事给我开了一份证明,证明公司通过我个人名下银行卡交易往来款项与本人无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因使用银行卡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纠纷均有公司承担,还备注上银行卡的账号。公司法人也签字盖公章了。可是现在公司让我签署一份借款合同转让。我觉得不应该签,所以想咨询一下,这份证明有效吗?如果公司一定要签合同转让,对我会不会有法律责任,之前的证明是不是就没有用了。

其他 2015-07-23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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