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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婚前购买,婚后领房产证,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此套房屋也是各自名下唯一一套住房,100平米,现市场价值约450多万。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唯一房产。法院判决女方得房,男方得50%房屋折价款。因女方失业,没有多余钱款按月归还,几次三番懒着不给,男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屋,一次性归还钱款。女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由,说明自己只有该一套住房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豁免,坚决不同意变卖房子。男方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进行反辩,法官认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和如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因此在执行力度上还是会受到很大难度和很多阻碍,请问,遇到这种情况:1.应该怎么认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2.法院会强制女方搬出房屋,执行拍卖吗?3.此类案件会成为法庭执行难案件,作积压或停止处理吗?

离婚 2016-01-25 0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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