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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位化妆品经销商,是做零售的,本月18日有一位顾客购买了本店一类化妆品一共三瓶,均是粉质护肤品(就是在皮肤表面使用,并不会对皮肤造成深层影响,而且此产品鲜有过敏症状发生),而这位顾客19号晚上又来了一次,不过她的皮肤没有任何异样,但20号早晨这位顾客过来之后单方面说出是我们的产品导致她皮肤过敏,不会是其他原因,但是没有任何医院或者相关的单位出示的证明,只是她本人认为是我们的产品问题。她要求我们处理,我们给她提出了退货和修复护理等方法,而且保证皮肤可以恢复,但是她不仅不同意,还大吵大闹,并且还威胁我们说要去投诉让我们关门,而且她自己用的其他护肤品是她从别处买的,不排除是她自己从别处买的东西造成的,当天下午她就向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进行投诉,而且该单位来进行了检查,但也证明了我们的手续全部齐全,但是还要我们出示那位顾客购买的产品的相关质量检验,第二天我们按要求出示了质量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局又说我们提供的质检报告不符合产品编号,并且查封了我们的部分商品,但那位顾客到现在还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她的过敏就是我们的产品造成的,而且质监局也是听了她单方面的口头报告之后做出一系列的处罚,她也没有向质监局提供任何证据能证明我们的货物有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她和质监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正确,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维权 2015-07-22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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