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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供销社职工,1988年退职下海,当时写了退职报告、领了10个月的工资计800元钱,此后就跟供销社脱离了关系,请问按 国发〔1978〕104号文件,我是否可以要求供销社补发我退职以后每月应领取的百份之四十的工资以及应享受的社保和医保的待遇?

其他 2010-10-18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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