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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雨,路边都是水和泥,没能及时让路,她无理要求我骑到水里,后又辱骂并挥手冲上前来,我用手拦挡,无意碰到她的脸一下,后鉴定为轻微伤(有异议),派出所给我定性为殴打他人,要对我行政拘留,或接受调解,赔偿五万元。找派出所论理,与殴打他人的概念有很大区别,派出所回答:根据司法实践;办案经验;非典型性等。真感到无处说理,派出所的定性是否正确?

刑事辩护 2015-07-23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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