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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4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永川市公安局抓捕,后被判刑一年零两个月,但因患有严重双下肢静脉血栓,被暂予监外执行,在这期间,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到我家来过几次了解情况,看到我的病情确实也很严重,并且我也严格的遵守监外执行的规定,每个礼拜打电话汇报情况,每个季度交份思想报告,我于2015年3月14日满刑,至今以有4个多月了,在此期间我都是循规蹈矩,没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在几天前派出所到家来找我,说要把我收回去服刑,说检查机关在调查像我这种监外执行的人员,统统都要被收监,但我就说我的刑期已经满了呀,收我什么监吗,我现在已经是自由人了呀,是个合法公民了呀,你们凭的是什么来收我的监呢?他们也给不出个解释,就只是说,那不管,这是检查院下的指示,所有监外执行的都要收监,我又问,我都满刑这么久了,你们又是以什么罪来收我回去呢?收回去了,又该坐多久呢?……我问他们很多问题,他们都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只是搪塞过去,就是一个劲的说要抓我回去。我现在就是不知道是出了什么新的法律法规吗,规定了判监外执行的人员,在监外执行完刑期以后,还要被收回监狱重新再服一次刑吗?麻烦律师帮我看看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法律法规上对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收监呢?我现在感到非常的无助和冤屈,希望律师能给我些专业的意见,谢谢!!!

刑事辩护 2015-07-23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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