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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民事简易程序庭审中,被对方律师诱导默认对方出示的对本人不利的手机短信是自己所发。在庭审休庭对方去做司法鉴定期间,本人确认了庭审中对方出示的手机并非是当事人双方的,而是对方老婆的手机。在此情况下本人可否向法庭举证说明此事?

工商事务 2008-11-26 2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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