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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五十条规定:新生儿未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前,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新生儿父母出具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申请书,并交回未拆切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可以由原签发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经办理出生人口登记的,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第六十二条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我县有关部门以郴州市卫生局和计生委有文件规定为由,拒绝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行政诉讼 2015-07-24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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