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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以公司将规章制度公布在网上,且身为公司餐厅最基层的管理人员,意向认为当事人必须知道公司规章制度,而拒绝当事人因不知道规章制度而申请的做笔迹鉴定申请2、法院完全忽略当事人就收到公司的调动通知以后,并已书面形式发给单位的情况说明,(单位认可收到,切内容真实),说当事人旷工3、在单位拿不出考勤出勤的记录时,不知道旷工是怎么认定的4、在一审时,当事人就单位开除员工是否有通知工会,单位庭审时以该法律不适用单位来说明5、在二审时,单位却拿出工会的说明,时间为开除员工的通知时同日,质证时,当事人否认,法院却不让当事人做抗辩说明,法院却以盖有公司的公章予以认可,难道对证据的认可没有时效性么6、法院明确说明年终奖不是工资范畴,不应该加在计算在赔偿金额的基数里7、关于年休假,法院一模棱两可的语言即不说明法院认可当年休还是跨年休,只是说13年以前的年假不予计算。请问这样判,是否正常呢

刑事辩护 2015-07-24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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